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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谨防!燃气施工基坑坍塌致1人死亡施工班组长、监理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网络 作者:小编 发表时间:2025-01-23 01:45:34

  二是未与JH环通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房屋市政工程属于高危行业领域,各类事故多发频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

  2018年12月5日13时20分左右,济南某燃气公司一市政中压天然气工程连接线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3.杜H舰,山东SZ工程建设公司燃气管道焊接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在施工现场基坑部分未支护的情况下,冒险带领工人进入现场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燃气工程也属于房屋市政大类,有关事故同样不少。笔者曾做过系统研究《基于24Model城镇燃气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原因分析》(详情见:),基坑、管沟等坍塌位于燃气工程安全事故的前三,应予以特别关注和防范★。又临近年底,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赶工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2021年4月5日上午约10时27分许,在某区CZ南市政道路一期工程西环路(纵一路—中心大街)中压天然气供应工程(以下简称事发工程)现场,JH环通公司配属劳务公司山东SZ工程建设公司的燃气管道安装班组长袁J田,安排杜H舰带领工人钱Z西、赵P福、李Z朋、孙H山在西环路桩号K2+040处进行燃气管道敷设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基坑东侧壁无支护部分突然局部坍塌,塌落的粉土将赵P福及李Z朋腰部以下部位掩埋,杜H舰完全被掩埋★。

  2018年4月1日,该燃气公司与Z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燃气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所有市政管网工程、庭院管网工程、户内安装工程★、零散工程及其它工程发包给Z工程公司,双方一并签订了《安全施工协议书》★。

  燃气公司于10月15日向区公用事业局(区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该工程,区公用事业局于10月24日审批同意该项目★。10月30日,区规划局出具了《关于某某燃气公司美丽乡村天然气工程项目的规划意见》(文件注明不作为行政许可。笔者注,实践中这种批复行为经常发生★,对申请者而言往往视为行政部门的“默许★”)。该项目自10月17日开始施工,至事故发生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规范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手续,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在督促企业整改的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避免检查流于形式★,防范隐患问题演变为事故。

  同日★,燃气公司与濮阳市H监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将燃气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所有市政、庭院管网及户内燃气工程的监理业务发包给H监理公司。

  6★.作为工程施工参与人员★,要加强有关法规标准的学习和运用★,切实做到程序合规、措施有效。具体可以参考《来稿选登|燃气工程师法律能力概述》(详情见★:)★。

  二是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2020年10月12日★,在技术总工程师未审核的情况下★,未仔细审查方案内容,通过了山东SZ工程建设公司编制的《燃气工程施工方案》★,导致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不符,造成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两张皮”现象。

  5.山东YFD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监理职能缺位错位,未按照要求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移交★;监理日志信息混乱★,旁站及验收移交均无记载,未完全按照《监理规划》及《燃气管道土建施工监理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对停工施工现场巡视不到位。

  JH环通公司劳务分包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未支护的管沟进行燃气管道敷设,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土方坍塌,导致施工人员被掩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019年1月16日,J公司与A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A公司对J公司天然气次高压、中压管道工程施工。2019年3月份在施工期间,在得知施工过程中需要定向钻作业时,被告人邢某岭为节省费用在明知被告人臧某生施工队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主动向A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陈某介绍臧立生施工队施工,并以三万元的价格将工程承包给被告人臧某生★。被告人臧某生在未进行任何施工安全防范培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申某水作为负责人带领工人施工★。

  建设单位:济南某区建设管理部;工程总承包单位:ZJ一公局第三工程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山西LT建筑工程公司;全过程工程咨询:山东YFD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上述各公司资质齐全★,且均处于有效期,均按照法规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合法有效。

  1.袁基田★,山东SZ工程建设公司燃气管道安装班组长★。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基坑部分未支护的安全隐患,仍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凌某印自行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凌某印施工队由5人组成,现场负责人刘某洋负责钻头导向★,定向钻机操作工贾某★,挖掘机司机张某健,杂工郑某伟和赵某广,无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7)区住建委“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全面,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燃气公司美丽乡村市政中压天然气工程连接线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后,基坑附近的ZJ一公局第三工程公司的人员听到山东SZ工程建设公司工人呼救后,立即与山东SZ工程建设公司人员共同实施救助,袁J田拨打了120,10时47分左右将赵P福、李Z朋救出,11时左右将杜H舰救出,袁J田对昏迷的杜H舰实施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抢救★。杜H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袁J田如实、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某区建设管理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作为CZ南市政道路一期工程西环路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不当,对下发的停工整改通知督促落实不力★,未有效督导监理及总承包开展施工停工现场安全检查★,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

  2019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申某水带领刘某1★、刘某2等6名工人大周镇黄金大道路成公司门口进行定向钻施工★,施工前被告人申某水未对工人进行安全防范培训、未制定应急预案★,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未制定应急预案,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施工至当日中午12时许,将路成公司门口五洲燃气公司敷设的正在使用的次高压燃气管道损坏。为抢修管道★,被告人邢红岭联系被告人丁某清的挖掘机司机王某驾驶挖掘机到事故现场进行挖坑抢修★,被告人王风在操作挖掘机挖坑作业时,未做边坡防护并违章作业将工人刘某1、刘某2用挖掘机送至作业坑底部施工。晚8时许,刘某1★、刘某2正在作业坑底部抢修管道时发生塌方,导致被害人刘某1、刘某2被掩埋致死亡★。

  一是在停工整顿期间,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看护与巡查★,未及时发现JH环通公司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GH安通燃气公司依据《JY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山东JJ燃气公司与济南GH安通燃气公司特许经营权范围的通知》(JY政发〔2013〕15号)所规定的CZ镇行政区域和SG镇行政区域的特许经营权,将该项目发包给JH环通公司★,未办理燃气管道项目立项备案。

  事故发生地点为西环路K2+040处★,3月28日至30日山西LT建筑工程公司对此路段进行沟槽开挖★,因K2+040处有通讯光缆,近10米的距离不能进行钢板桩支护,此处尚未完成沟槽开挖支护施工,管沟开挖深度约3★.5米,基坑壁为粉土★。

  4.LY工程技术咨询公司审查不严,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西环路天然气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7.某区建设管理部工程管理办公室(工程质量安全中心)承担全区市政建设工程(含燃气和供热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对燃气工程监管缺位★,未对JH环通公司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开展监督检查;对施工工地的督导检查不到位,未按要求每月至少对监管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拉网式的巡查监督。

  五是未与ZJ一公局第三工程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Z工程公司未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规定。接到燃气公司重污染天气停止一切土石方作业的通知后仅是将通知转给周某江,未采取进一步管控措施,导致凌某印施工队违规施工至事发★。

  (1)凌某印组织的施工队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要求的专业技术力量非法承揽工程,违法组织施工,严重违法违规。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与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对所雇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编制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沟槽未按标准规范采取放坡★、支护等防护措施,未设置警示标识;未考虑降雪对土层稳定性的影响,未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在不能保证沟槽底部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安排郑某伟和赵某广冒险施工作业,郑某伟和赵某广自我防护意识差★,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侥幸施工。

  1.在工程建设中,工程各个参与主体应当严格把关★,审核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从实践来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原因中最常见的是施工企业未经审核★,违规使用、雇佣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项目业主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条件;从事勘察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在设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行业以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标准★;施工总承包商不得将工程转包,不得进行违法分包,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商不得委托不具备项目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如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现场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证或资质★,杜绝无证上岗。

  4月1日,济南某区建设管理部下发了《关于济南某区CZ南市政道路一期工程停工整改的通知》★,因部分路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要求CZ南市政道路一期工程自4月1日12时起全面停工整顿。当天,山东YFD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向ZJ一公局第三工程公司下发了《工程暂停令》,ZJ一公局第三工程公司项目部印发了《关于项目各工区全面停止施工的通知》,项目全面停工整改★。

  四是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落实4月2日GH安通燃气公司周例会要求★,未及时有效采取措施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暂停施工。

  三是对西环路天然气工程项目督查检查不力,未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项目管理缺位严重。

  同日,Z工程公司与山东F设备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公司承包的燃气公司燃气建设工程分包给F安装公司,双方签订了《安全施工协议书》★。该分包合同向燃气公司进行了备案★。

  4月3日,ZJ一公局第三工程公司制定了《西环路(K2+033-K2+043)沟槽支护方案》。4月2日、4月3日连续两天降雨,基坑壁土体含水量增多,土层重力加大。4月5日,山东SZ工程建设公司施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燃气管道敷设作业。

  3.对项目施工现场应当加强管理,及时制止★、纠正冒险、违规作业。当前燃气工程领域由于违法发包、分包、转包以及挂靠行为的大量存在,导致许多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极不规范★、极不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这是导致重大责任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上应当注意:要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不得无施工图纸和安全预案冒险作业,违规作业、违章指挥、盲目施工;同时★,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提供符合安全保障标准的设施、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材料★,严格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正确的使用规则规范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和劳动保护用品等★。市政道路的总包单位、专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承担安全管理的协调责任★,落实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召开协调会议★,督促各方落实责任★。

  11月10日,F设备安装公司设立市政中压连接线工程项目部,指派侯某旭担任项目经理、周某江任施工负责人★。因公司无定向钻设备和人员,周某江以按米结算★、口头协议方式将所涉及的定向钻穿越工程违法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和工程管理资格证书的自然人凌某印。

  管道产权单位:GH安通燃气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JH环通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山东SZ工程建设公司;监理单位:LY工程技术咨询公司★。上述各公司资质齐全,且均处于有效期★,均按照法规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合法有效。

  2018年10月★,燃气公司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居民燃气入户集体合同,自筹资金建设市政中压天然气工程连接线★。

  2.田小卫,LY工程技术咨询公司工程监理员。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4月5日10时27分许,济南JH环通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JH环通公司)承建的西环路某中压天然气供应工程现场,在燃气管道敷设作业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每一起燃气工程领域事故的教训都是惨痛的★,对施工企业可能会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吊销、限制投标★、信用不良★、经济损失等多重风险★,并涉及刑事责任★,影响极大。施工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注重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风险防范:

  二是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施工单位进行劝阻★、未要求停工、未下发监理通知单,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一是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2020年10月12日未经严格审查,通过山东SZ工程建设公司编制的《燃气工程施工方案》审核★,导致施工方案可操作性差。

  (5)燃气公司未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工程项目管理混乱,美丽乡村市政中压天然气工程连接线项目未经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违法开工★,且在公司工程11月23日周例会上对该工程进行催办,盲目赶工期★。未对现场施工队伍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核实,仅下发重污染天气停止一切土石方作业的通知,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凌某印施工队违规施工至事发。

  今天来说一起事故★,就是市政燃气管道施工引起的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施工班组长和监理员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4)H监理公司未落实安全监理责任,未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该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放任其违法开工,也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法施工行为。济南常规燃气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王某魁长期不在岗履职,两名监理工程师负责ZR燃气公司的所有建设项目,导致事发工程监理缺位;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照抄北京市相关项目★、没有针对性,未对全部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未按要求审查和验证现场施工的凌某印等人的相关资质、是否是分包单位的人员,对停工令执行情况监督不力。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同虚设,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西环路天然气工程项目部仅设有项目部经理,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月31日★,某区建设管理部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对该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基坑局部支护不到位★”,当天向ZJ一公局第三工程公司和山东YFD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下发了《城市道路工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5日内整改完毕★。

  (2)安装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分包工程,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以包代管”。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项目部管理混乱,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职责不理顺,指派的项目经理不能履行经理职责★;未履行工程管理责任,默许施工负责人周某江将定向钻穿越工程违法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和工程管理资格证书的自然人凌某印★,由凌某印自行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行施工;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按规定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定向钻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与指导;接到燃气公司重污染天气停止一切土石方作业的通知后,同意凌某印施工队拖完管子后再停工,且未采取进一步管控措施★,导致凌某印施工队违规施工至事发。

  2.GH安通燃气公司★、LY工程技术咨询公司★、山东YFD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由某区建设管理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推进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程,由于在建成区★,尤其是老旧区域,施工条件受到极大的限制★,安全风险相对很大★,在研究制定施工方案★、专项方案等前★,要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全面、细化评估安全风险,确保施工作业方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要结合所在地区的天气、气象等变化,进一步加强安全措施,不具备条件时应采取停工、撤离等措施★,严防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燃气公司也必须认识到,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程的工程造价较一般工程要有较大的上浮,尤其是安措费的安排和督促使用★,必须足够、到位。

  2.规范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注重对生产★、作业的责任主体进行全面的安全警示教育。施工企业应当以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为圭臬,进一步细化并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使之切实可行并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安全准则。由于施工现场的作业工人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不强,在安全教育上,培训须在先,要坚持上岗先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安全教育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拒绝“假大空”等形式内容★,杜绝“走形式”培训,应在例会★、每天进场施工前或班前会、班后会中时刻提醒强调安全意识,在做好安全施工岗前培训教育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基础上,必须确保对安全准则★、施工作业操作规程的学习真正落实到工程建设的每一个参与者,狠抓落实,防微杜渐,提高每个人安全施工的风险意识★,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情况的发生★,实现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效防范★。

  3.GH安通燃气公司对项目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监督管控不力,在项目立项备案★、建设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燃气管道安装施工。未对4月2日周例会要求进行有效落实,未就山东SZ工程建设公司暂停工的情况及时下发停工指令,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落实★。

  1.JH环通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以包代管,未对现场施工队伍实施有效管理。

  凌某印组织的施工队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开挖的沟壁近乎直立,未采取放坡和安全支护措施★,两侧土方在压力和重力作用下产生较大下滑力★,郑某伟和赵某广在沟底作业时沟槽南侧土方的下滑力超过抗滑能力瞬间坍塌,导致事故发生。

  (6)区公用事业局作为区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职责★,履行燃气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职责审查把关不严,在缺少必要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建设,放任燃气公司美丽乡村市政中压天然气工程连接线项目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违法施工。

  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岭、申某水、丁某清★、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臧某生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违规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决: